《金证研》南方资本中心 修远/作者 西洲 映蔚/风控

不同于一般的直播带货,金融类“带货”容易引发个人信息泄露、宣传误导、非理性借贷等问题。直播间里,各类优惠信息通常以醒目的大字显示,而风险提醒、免责条款等往往被隐藏在聊天信息框、按钮栏之下,尤其是“利息优惠等以实际审批为准”等提醒语,被隐藏在不显眼的“角落”。

对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银行”)而言,通过官方直播账号进行的金融产品带货,宣传现“可贷20万”、“10天免息”等内容,但限制性词语并不显眼。不仅如此,宁波银行其他公众平台发布的分享好友领红包活动,却现领奖人为同一用户的异象。

一、投诉“接踵而至”,频因违规“领”罚单合计金额高达1,500万元

作为金融系统的成员,银行有义务协助政府、国际组织和其他金融服务组织,共同阻止洗钱分子和恐怖组织利用金融渠道进行非法交易。

反观宁波银行,宁波银行的官网多次普及发洗钱教育,而其曾因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及开立假名账户被处罚。

1.1 2021年7月-2022年6月,宁波银行累计被处罚金额高达1,500万元

自2021年起,宁波银行违规处罚数量激增。

据甬外管罚〔2021〕7号文件,2021年7月13日,宁波银行因违反规定办理经常项目外汇业务、违反规定办理资本项目资金收付,被国家外汇管理局宁波市分局责令改正,给予罚款10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104.85万元的行政处罚。

据甬银处罚字〔2021〕2号文件,2021年7月13日,宁波银行因违规为存款人多头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占压财政存款等违法违规事项,被给予警告,并处罚款286.2万元的行政处罚。

据甬银保监罚决字〔2021〕57号文件,2021年7月30日,宁波银行因贷款被挪用于缴纳土地款或土地收储、开发贷款支用审核不严等违法违规事项,被宁波银保监局给予罚款275万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对相关直接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

据甬银保监罚决字〔2021〕81号文件,2021年12月29日,宁波银行因信用卡业务管理不到位,被宁波银保监局给予罚款30万元,并责令对相关直接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的行政处罚。

据甬银保监罚决字〔2022〕30号文件,2022年4月11日,宁波银行因代理保险销售不规范,被宁波银保监局给予罚款30万元的行政处罚。

据甬银保监罚决字〔2022〕28号文件,2022年4月11日,宁波银行因信贷资金违规流入房地产领域、违规向土地储备项目提供融资、非标投资业务资金支用审核不到位、房地产贷款授信管理不到位,被宁波银保监局给予罚款220万元的行政处罚。

据甬银保监罚决字〔2022〕35号文件,2022年4月21日,宁波银行因薪酬管理不到位、关联交易管理不规范等违法违规事项,被宁波银保监局给予罚款270万元的行政处罚。

据甬银保监罚决字〔2022〕44号文件,2022年5月27日,宁波银行因非标投资业务管理不审慎、理财业务管理不规范等违法违规事项,被宁波银保监局给予罚款290万元的行政处罚。

不难发现,2021年7月-2022年6月不到一年的时间里,宁波银行收到至少8张“罚单”,累计处罚金额高达1,500万元,其中不乏存在重复性处罚事项。

1.2 其中2021年7月,因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及开立假名账户被处罚

需要说明的是,上述甬银处罚字〔2021〕2号文件的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显示,宁波银行存在的违法行为类型包括:违规为存款人多头开立银行结算账户;超过期限或未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账户开立、变更、撤销等资料;占压财政存款;未按照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未按照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和可疑交易报告;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或者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假名账户

而反洗钱法指出,金融机构应履行客户尽职调查及身份资料保存等义务。

据现行有效的《反洗钱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第三条,金融机构和按照规定应当履行反洗钱义务的特定非金融机构,应当依法采取预防、监控措施,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履行客户尽职调查、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等反洗钱义务。

可见,在上述规定背景下,2021年度,宁波银行曾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或者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假名账户,是否存隐忧?

值得一提的是,宁波银行曾对投资者进行反洗钱教育。

1.3 在官网设立“反洗钱专栏”,上述被罚前一年还在进行反洗钱知识问答

据宁波银行官网,截至查询日2023年7月26日,宁波银行在“金融知识教育”栏目下设“反洗钱专栏”,自2014年至2020年,宁波银行先后进行了十余次反洗钱教育,最近的一次是在2020年10月23日。

事实上,宁波银行的另一子公司同样存在违规情形。

1.4 2022年子公司永赢金租,因租赁物准入不符合监管规定被罚80万元

据宁波银行2022年年度报告,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永赢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赢金租”)、宁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浙江宁银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系宁波银行的4个利润中心,亦是宁波银行四家子公司。

据甬银保监罚决字〔2022〕11号文件,永赢金租因租赁物准入不符合监管规定,被宁波银保监局处以80万元的罚款,处罚决定日期为2022年3月18日。

事实上,就在永赢金租被处罚前一年,有关金融租赁公司的相关法规出台。

据现行有效《金融租赁公司项目公司管理办法(银保监办发〔2021〕143号)》第三条,金融租赁公司设立项目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交易的租赁物包括飞机(含发动机)、船舶、集装箱、海洋工程结构物、工程机械、车辆以及经银保监会认可的其他设备资产。专业子公司设立的项目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交易的租赁物,应当符合专业子公司业务领域管理相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规定,金融租赁公司、专业子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设立项目公司、开展业务,或因未采取有效风险管理措施致使相关业务出现重大风险和损失的,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采取监管措施或实施处罚。

可见,2021年,银保监会颁布相关法规,引导机构提升合规经营意识。但在此背景下,宁波银行子公司于次年即2022年3月因租赁物准入不符合监管规定被处罚,令人唏嘘。

除此以外,宁波银行还存在大量用户投诉信息。

1.5 收到逾千条投诉信息,其中涉及违规催收及通过营销手段欺骗客户低利率等

据消费者服务平台“黑猫投诉”,截至查询日2023年7月26日,共有1,589条投诉信息中包含搜索词“宁波银行”。

按照商家进行检索,截至查询日2023年7月26日,宁波银行累计共有1,044条投诉信息,涉及违法违规催收、通过营销手段欺骗客户低利率、不知情的情况下停用信用卡、信用卡商城产品质量差无售后等。

简而言之,报告期内,宁波银行及子公司频频被处罚,且投诉众多。

二、金融产品直播“带货”,领红包活动却现同一用户获奖异象

直播“带货”是指基于互联网技术,通过即时视频、音频、图文、人物讲解等形式向直播营销平台的消费者发布商品、服务等信息,以达成品牌推广、商品销售等为目的的经营活动。

近年来,很多金融机构上至高管、下至明星销售经理,纷纷走进直播间,为旗下产品进行宣传。而宁波银行也不例外。

2.1 通过“宁波银行宁来花”进行直播带货,累计观看超过30万人次

截至查询日2023年7月26日,宁波银行的官方账号“宁波银行宁来花”拥有96.5万粉丝,拥有221.9万获赞。账号简介显示,“宁来花”最高额度20万元,年化利率3.98%-15%(单利),以宁波银行实际审批结果为准。7月新客出账送3.6%周定利率券。

需要说明的是,宁波银行不仅通过该账号宣传产品,还开设直播间进行“带货”。

据直播数据统计工具“抖查查”,2023年5月31日-2023年6月21日,“宁波银行宁来花”共直播20次,多以“新客年化利率3.6%”为直播主题,累计观看人次超过30万人。

值得关注的是,“宁波银行宁来花”在直播过程中,或过度营销。

2.2 直播现“可贷20万”、“10天免息”等内容,但限制性词语并不显眼

据公开信息,历史上,“宁波银行宁来花”在直播时打出“最高可贷20万元”、“新出账客户最高10天免息”、“用固定利率券提款享3.6%固定年化利率(单利)”等宣传标语。

然而,在上述直播标语中,“最高可贷(元)”、“新出账客户”、“最高10天”、“用固定利率券享”、“固定年化利率(单利)”等限制性词语,无论是位置还是字体大小均并不显眼。

不仅如此,公开信显示,在“618大促”期间,通过“宁波银行宁来花”直播间申请且授信通过的用户,还可以参与抽奖活动。

需要说明的是,相关部门已开始针对金融机构直播行为下发相关规范性指导意见。

2.3 2020年起多家金融机构直播“带货”金融产品,2023年7月监管部门下达调研通知

据武汉市地方金融工作局公开信息,2020年以来,金融机构兴起了一股直播“带货”风。监管部门通过调研发现,部分银行保险机构运用直播营销开展金融产品营销宣传或销售,存在一定风险隐患。

具体来看包括,对直播营销概念认识不足、对直播营销行为管控不到位、对直播营销主体覆盖不全等。

据公开信息,2023年7月6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下属风险处置局,向部分银行下发《关于开展网络直播销售情况调研的通知》,拟调研银行2021年以来的网络直播销售情况和过往的投诉纠纷。

本次调研的层级范围包括银行总行及各级分支机构,平台包括银行自建平台如官方App、公众号等,合作代理机构平台,第三方平台如、淘宝等。

2.4 “最长免息”或曾踩线夸大宣传,提醒语不醒目或将触及风险告知不到位

问题仍在继续。

据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原银保监会于2020年10月发布的《关于防范金融直播营销有关风险的提示》,当前金融直播营销存在两方面主要风险,一是金融直播营销主体混乱,或隐藏诈骗风险。二是直播营销行为存在销售误导风险。

具体来看第二点,存在下列三种风险:一是虚假或夸大宣传。有的直播营销为博眼球,对借贷产品、保险产品、理财产品等搞夸大宣传、噱头宣传,如“最快x分钟放款”、“最长免息xx天”、“免息”、“首月仅需几元,最高几百万保障”、“限时限量”等,但实际上多数消费者难以符合广告宣称的免息条件、放贷条件或产品销售范围,亦或是“免息不免费”、隐含保费逐月递增等。

二是偷换概念、简单比价。有的直播营销广告以万元借款需支付的日利息来强调息费低,易导致消费者对借款成本产生错误认识,但实际的综合年化利率水平相当高。

三是信息披露、风险告知或提示不到位。有的直播营销行为未能向观众充分提示金融产品存在的风险、免责条款等,或者没有用引起消费者注意的方式对权利义务、风险等级等重要信息进行说明,消费者可能在未充分知悉风险的情况下被带动,购买了不适当的金融产品或服务。

通过对比宁波银行直播间发布的宣传内容,宁波银行是否踩线夸大宣传?

而凑巧的是,宁波银行直播间下架了“直播动态”栏目。

2.5 截至查询日2023年8月7日,直播账号已下架直播动态板块
前文提到,2023年7月6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向部分银行下发调研通知。
据“宁波银行宁来花”号于2023年7月6日发布动态,账号简介下方有“直播动态-查看直播历史记录”以及“粉丝群-5个群聊”两个板块。而截至查询日2023年8月7日,“直播动态”的板块已下架不见,仅保留了“粉丝群-6个群聊”的板块。
问题尚未结束。

2.6 旗下平台发布分享领红包活动等内容,获奖人的号码一致或存“蹊跷”

据“黑猫投诉”公开信息,有消费者于2022年5月发布投诉称,宁波银行旗下宁来花公众号涉嫌虚假宣传,“让人去拉人分红包,50人组队平分500元人民币,结果开奖只给积分”。该名用户的投诉要求是退款、赔偿。

需要说明的是,截至目前,宁波银行旗下公众平台仍有类似营销活动正在进行。

据宁波银行宁来花官方小程序,截至查询日2023年7月26日,宁波银行仍有两项“分享领红包现金”活动。

蹊跷的是该活动“获奖榜”显示,截至查询日2023年7月9日,该活动“获奖榜”显示当前行己有3人获得奖励。但奇怪的是,3名获奖用户的手机号均一致。

截至查询日2023年7月26日,该活动“获奖榜”显示获得奖励的人数已增加至14人,但是其中有7人的手机号码相同。

在此情况下,宁波银行分享领取现金红包的活动真实性几何?

需要说明的是,相关部门对金融产品的网络营销宣传,作出了相应规定。

2.7 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管理办法指出,不得发布欺诈、引人误解的内容

据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安部、商务部等七部委发布的《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在国内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小程序等,以视频直播、音频直播、图文直播或多种直播相结合等形式开展营销的商业活动,适用本办法。

《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明确直播营销平台应当建立健全账号及直播营销功能注册注销、信息安全管理、营销行为规范、未成年人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个人信息保护、网络和数据安全管理等机制、措施。

此外,据《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本办法所称网络营销,是指通过互联网平台对金融产品进行商业性宣传推介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展示介绍金融产品相关信息或金融机构业务品牌,为消费者购买金融产品提供转接渠道等。

《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管理办法》第八条指出,网络营销宣传内容应当与金融产品合同条款保持一致,包含产品名称、产品提供者和销售者名称、产品备案或批复信息、产品期限、功能类型、利率收费、风险提示、限制金融消费者权利和加强金融消费者义务的事项等关键信息,不得有重大遗漏。

第九条规定禁止内容部分,网络营销宣传不得含有以下内容:(一)虚假、欺诈或引人误解的内容;(二)引用不真实、不准确或未经核实的数据和资料;(三)明示或暗示资产管理产品保本、承诺收益、限定损失金额或比例;(四)夸大保险责任或保险产品收益,将保险产品收益与存款、资产管理产品等金融产品简单类比等。

第十二条禁止骚扰性营销指出,开展营销宣传不得影响他人正常使用互联网和移动终端。以弹出页面等形式开展营销的,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不得欺骗、误导用户点击金融产品营销内容。

种种情形下,宁波银行直播行为是否规范?“最快x分钟放款”、“最长免息xx天”等直播内容是否涉嫌夸大宣传?进一步来看,宁波银行在对外宣传时的信息披露、风险告知是否提示到位?或该“打上问号”。

窥一般而知全貌。宁波银行在日常经营管理中,能否应对上述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