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秀强股份收到深交所下发关注函,事关公司2016-2017年期间,时任董秘与操盘方合作,拉升公司股价,帮助原实控人高位减持套现一事。对此,公司在7月20日进行了回复。梳理发现,时任董秘不仅涉嫌操纵股价,此前还因在敏感时期买卖股票违规。

秀强股份疑因操纵股价收关注函

江苏秀强玻璃工艺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秀强股份;证券代码:300160.SZ)于7月中旬收到深交所关注函,主要针对公司原实控人及相关高层涉嫌操纵股价,要求公司方面作出充分说明。

关注函显示,秀强股份时任董事会秘书张小伟(甲方)于2016年11月6日与操盘方吴伟(乙方)签署合作协议,约定甲方出资2亿元,由乙方拉升公司股价,疑似帮助公司原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现任总经理卢秀强高位减持公司股份。

根据协议约定,甲方将持有的3383.83万股公司股票通过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给乙方,乙方确保减持均价不低于15.5元/股,超过均价部分的收益归乙方所有;甲方除高价减持外,乙方按照2亿元的使用时间向甲方支付年化12%的利息,且投资账户由乙方保底;乙方在支付利息后,投资账户的收益全部归自己所有;合作期限为半年,协议签订起一年内,甲方定增标的至少给乙方两个认购份额。

与此同时,关注函中还列出了当期秀强股份的信息披露情况及期间股价异动的情况。

2016年11月16日,秀强股份公告披露《关于实际控制人拟减持股份的提示性公告》,江苏炎昊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秀强炎昊专项投资基金5号、江苏炎昊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秀强炎昊专项投资基金3号拟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合计减持公司3383.83万股。

回溯公司历史股价发现,秀强股份于上述公告日前后股价出现大幅上涨。2016年11月15日,公司股价开盘12.20元,当日涨幅10.04%;次日,公司股票继续上升势头,日涨幅6.06%,收盘14.18元。此后一个月,公司股价波动剧烈,2016年12月14日收盘价格为11.08元。

2017年1月14日,秀强股份披露《2016年度业绩预告》,预计2016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同比增长87%-112%。

2017年2月28日,秀强股份披露《2016年度业绩快报》,预计2016年营业收入增长13.68%,净利润增长89.82%。

2017年3月13日,秀强股份披露《关于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公告》,公司原实际控制人卢秀强等通过相关专项投资基金合计减持2988.79万股,占总股本的5%,减持均价为13.5元/股。

针对上述问题,深交所要求秀强股份核查并说明,上述人员在2016年11月6日至2017年3月13日期间是否存在参加或者实施操纵股价的行为。

7月20日,公司回复了上述关注函,原实控人卢秀强称,其于2015年8月至2017年3月期间多次将持有的公司股份做质押融资借款为偿还股权质押融资借款之需要,口头委托时任董事会秘书张小伟具体办理股票减持事宜,但没有委托张小伟签协议,也并不知悉协议存在。卢秀强表示,2016年 11月6日至2017年3月13日期间不存在参加或者实施操纵公司操纵股价的行为。

另一方面,时任董秘张小伟在回复函中坦言,在2016年任职期间,接到卢秀强口头委托具体办理股票减持事宜。后经人介绍认识操盘方吴伟。2016年11月6日,在未向卢秀强汇报的情况下,与吴伟签了与本次股票减持相关的协议,受多方面因素影响,上述协议并未实际执行,因此事后也未向卢秀强汇报。

时任董秘曾多次违规

根据中国证券报相关报道,针对上述“时任高管疑似操纵股价”事件,系因秀强股份原董秘张小伟与前妻的一场离婚财产分割纠纷官司,意外透露原实控人卢秀强涉嫌指使他人操纵公司股价。

据张小伟前妻表述,其在整理诉讼材料时发现一份隐秘协议:2016年,张小伟与操盘方吴伟达成合作,约定出资2亿元由后者拉升秀强股份股价,疑似助时任董事长卢秀强高位减持。张小伟前妻称,协议上的笔迹和手机号码都属于张小伟本人。

而据相关人士公布通话录音得知,2016年11月15日,秀强股份股价开盘后拉升至涨停确为操盘方吴伟所为,该操作系表示其合作诚意,但后续并未实现15.5元股价预期。

值得一提的是,此次疑似“操纵股价”事件并非张小伟在秀强股份任职期间唯一发生的违规行为,其曾于2018年因内幕交易被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

据中国证监会【2018】107号行政处罚文件,2014年6月,卢秀强想开展市值管理,联系了几家市值管理公司进行初步了解和洽谈。经张小伟介绍,广州的吴某、梁某于6月25日、7月3日两次到宿迁和卢秀强洽谈,洽谈内容包括成立并购基金和减持股份。

2014年8月,卢秀强与蝶彩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蝶彩资产)达成协议,同意转让1000万股份给彩蝶资产,双方对转让股份的数量和价格协商一致。

2014年9月6日,秀强股份发布公告,称公司控股股东宿迁市新星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星投资)与彩蝶资产签订战略合作协议,新星投资将持有的秀强股份5.35%的股份转让给蝶彩资产。

根据《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八项认定,该信息构成法定内幕信息。张小伟为内幕信息所涉事项的参与者,是本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张小伟利用其本人账户在内幕信息敏感期买入秀强股份股票,违反相关《证券法》法规,被证监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处罚。